本科生教学

当前位置:首页 > 本科生教学 > 教学通知 > 正文

关于开展2014级教师教育专业员工教育实习工作的通知

时间:2017-06-09 10:30:26 来源: 作者: 阅读:

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教思政〔2012〕1号)和《信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实施方案》(信院字〔2013〕29号)精神,培养员工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,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经研究,决定开展2014级教师教育专业员工教育实习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实习对象

2014级教师教育专业:数学与应用数学。

二、实习方式

常规实习、顶岗实习和实习支教三种方式相结合。

(一)常规实习

常规实习分为校内实习、校外实习和反思实习三个阶段。

1.校内实习

(1)实习时间:2017年5月15日至6月18日,共计5周。

(2)实习安排:将实习生分成若干小组,每组配备一名指导教师,实习生利用课余时间,依据校内实习工作方案,在规定的时间、教室集中开展试讲工作。各相关学院要根据《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》,科学制定校内实习环节的实施方案,加强校内实习环节的过程管理。

2.校外实习

(1)实习时间:2017年9月4日至10月8日,共计5周。

(2)实习安排: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,其中,分散实习的比例不得超过30%。原则上要求每一位实习生均由学校统一组织、统筹安排到各有关实习基地,确因特殊情况需自主联系实习学校的实习生(例如:需要到有就业意向的学校参加教育实习),实习生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、实习保证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接收函(接收函模板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),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。

实习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要认真完成课堂教学、班主任工作、基础教育调查报告、课堂教学设计等内容工作(详见《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》)。各学院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员工的监督、检查和指导工作,确保每一位实习生都能够扎实有效地开展教育实习工作(工作进程见附件1)。

3.反思实习

(1)实习时间:2017年10月9日至11月26日,共计7周。

(2)实习安排:学院验收本单位教育实习各环节的成果与材料,召开实习座谈会,评审教育实习成绩,开展教师教育文化节系列活动,对教育实习的过程、质量和效果进行总结与反思。

(二)顶岗实习

根据“国培计划(2017)”——置换脱产研修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安排此项工作。承担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的有关学院应提前做好顶岗实习生的动员、选拔和落实工作。

(三)实习支教

校内实习期间,学院动员员工积极报名参加“实习支教”工作。具体出发时间、乘车方式及实习支教学校,由教务处和当地教育局协商安排。

三、实习内容及要求

(一)实习内容

1.课堂教学:包括备课、编写教案、授课、指导实验、听课评议等。

2.班主任工作:实习生运用所学教育科学理论开展班主任工作。

3.基础教育调查: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充分运用所学教育理论并结合实际,对基础教育情况进行调查研究,独立撰写一份2000字左右的基础教育调查报告。

4.课堂教学设计:每位实习生须完成至少一节“说课”教学设计,内容及要求见《教育实习“说课”教学设计评价参考标准》(附件10)。

(二)实习要求

1.教育实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,环节多,任务重,涉及面广,又有较长的时间跨度,各学院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分工协作,真抓实干,确保教育实习工作取得实效。

2.2014级教师教育专业员工必须严格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,认真参加教育实习,按时完成教育实习各环节的工作任务。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不参加教育实习。

3.教育实习经费专款专用,全额用于教育实习工作,包括实习生交通补助、实习学校管理指导、实习基地建设与实习过程管理等方面支出,并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。

4.各学院应依托“双导师制”、“豫南教师教育联盟”等平台,进一步拓展校外实习基地建设,按时报送相关反馈材料,确保教育实习质量。

5.各学院要加强对实习全过程的监督、管理和落实工作,学校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习各环节进行专项抽查。

四、总结和表彰

(一)成绩评定

各学院根据实习生的校内、外实习表现及任务完成质量进行综合评价,成绩分为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。实习生按照实习成绩鉴定表填写规范(见附件11),认真填写实习成绩鉴定表(一式二份),交所在学院统一审核、鉴定、留存和装档。

(二)总结

教育实习结束一周后,各学院及时报送本届教育实习工作反馈报告(报告样表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),学校将通过举办教师教育文化节活动等形式,检验本届教育实习工作成效,评选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。其中,优秀实习生比率不超过实习生总人数的10%,同时报送优秀实习生推荐评审表及汇总表(见附件12、13);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比率不超过本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10%,同时报送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评审表及汇总表(见附件14、15)。